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应当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惩罚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比如说在民间借贷类型的案件当中,如果已经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就应当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是属于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并不能够由当事人自主的来进行约定,比如说是三年诉讼时效,不能够随意的约定时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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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最近,家里的一个远亲老人向我咨询,内容是他当年签订的一份与外地客商签订的烟草买卖合同,那个烟草客商还欠他几十万货款,现在还能追回来吗 这里我不禁思考到像这样一份无效合同,怎样确认诉讼时效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作共赢的良好开端,合法有效合同的内容也是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而如果一份合同在效力上出现问题,如无效,那么此合同内容作废不存,合同纠纷不在,那么就谈不上任何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家里远亲老人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考虑 。
因此,建议相关人员在签订合同时,重点关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在实际生活中,因合同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例子数不胜数,这些无效合同最终会导致相关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综上,合同有效是一切合同事宜的开端,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确认诉讼时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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