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 2019-12-19 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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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活动。受案范围包括(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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