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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兴市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张凯律师
    张凯律师 推荐
    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泰兴市长征路星月城六号楼三楼
    4.9

    来自16人评价

    帮助人数:408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1-9061-3589
    更多> #律师简介:执业以来代理诉讼、仲裁等各类案件数百件,在大量案件的承办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梳理案件焦点、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提供可行性的诉讼方案,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肯定和信赖。现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案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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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兴市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董灏律师
    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育才路77-22号,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
    5.0

    来自29人评价

    帮助人数:70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1-5261-6873
    更多> #律师简介:董灏律师,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级合伙人,法律专业研究生学历,自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尤其在建设工程、海商海事、金融、公司领域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业务(包含建筑工程、海商海事、金融等)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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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律师 泰兴市律师 泰兴市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
  •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设工程纠纷 1465次阅读
  •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事故,比如: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 1135次阅读
  • 施工出现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纠纷 1158次阅读
  • 工地死人了安全员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76次阅读
  • 通过以下认定: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1248次阅读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59次阅读
  •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设工程纠纷 120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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