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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犯罪嫌疑人
结果:不予起诉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赵XX的辩护人依法为赵XX进行了辩护。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赵XX、杨XX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认定杨X因与陈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始经营管理造纸厂,赵XX又在杨X的委托下经营管理造纸厂,赵XX、杨XX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赵XX、杨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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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李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李X与李XX之间的《无产权房屋买卖协议》,由李XX返还李X购房款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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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依法为陈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陈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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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原告
结果:达成调解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董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调解,发表了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董X、尹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董X、尹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由尹X返还董X购房款,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返还董X中介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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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蔡XX的辩护人,依法为蔡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蔡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钱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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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薛XX的辩护人,依法为薛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杨XX等17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至二年。判决崔XX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崔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薛XX、张X2犯盗窃罪,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最终薛XX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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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班XX的辩护人,依法为班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班XX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蔡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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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郭XX的辩护人,依法为郭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郭XX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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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李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高X与侯X在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该房产归高X所有,但该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法院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在高X与侯X离婚前就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故高X对该房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执行程序是合法、恰当的。遂判决驳回了高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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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曲XX的辩护人依法为曲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曲XX有立功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曲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