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张X2的辩护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张X2不符合恶势力成员认定标准,不是恶势力成员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认定张X2只参与了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不是张X1、丁XX、马X、刘X、夏XX、王X恶势力团伙的成员。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2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司XX的辩护人依法为司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司XX的5起犯罪事实中,只有1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余4起则不构成犯罪。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司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依法为王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代理方:犯罪嫌疑人
结果:不予起诉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赵XX的辩护人依法为赵XX进行了辩护。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赵XX、杨XX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认定杨X因与陈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始经营管理造纸厂,赵XX又在杨X的委托下经营管理造纸厂,赵XX、杨XX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赵XX、杨XX不起诉。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依法为陈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陈X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蔡XX的辩护人,依法为蔡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蔡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钱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薛XX的辩护人,依法为薛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杨XX等17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至二年。判决崔XX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崔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薛XX、张X2犯盗窃罪,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最终薛XX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班XX的辩护人,依法为班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班XX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蔡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郭XX的辩护人,依法为郭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郭XX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律师作为曲XX的辩护人依法为曲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曲XX有立功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曲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林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