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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峪关动物伤人律师-殷向东律师
    甘肃众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东路1289号
    5.0
    帮助人数:42
    186-0947-5330
    更多> #律师简介:殷向东律师于2010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房地产、金融担保、建筑施工、婚姻继承、公司设立和改制、劳动用工、工伤处理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公司设立和改制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殷律师熟悉各地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及企业设立和改制纠纷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人伤赔偿方面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曾担任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职务,精通人伤赔偿及公司设立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准确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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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注意监控设备及其覆盖范围,并保存相关证据。寻求目击证人支持,若无直接证据,需依赖鉴定结果确认事实。还可提取伤口残留物质进行DNA鉴定,确认受伤是否由饲养人的犬只所致。 #损害赔偿 870次阅读
  • 若无确证被狗咬伤,可观察伤口、拍摄照片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作为证据。这些材料能证实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和程度。法律规定,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267次阅读
  • 动物饲养者应对宠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戏弄引发,饲养者可免责。《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饲养者需担责,但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损害赔偿 1099次阅读
  • 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动物须为人工饲养,给他人造成实际身心损害,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必要联系。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损害赔偿 1491次阅读
  • 若当事人在散步时未用牵引带约束爱犬,违反法规。法律规定,犬只出户需佩戴标识,用牵引绳等确保不对他人构成威胁或接触疫情。无牵引带规范活动如造成损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应依法赔偿。但如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恶意导致,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967次阅读
  • 在动物园中,若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动物园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动物园可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1155次阅读
  • 在某些情况下,若狗咬伤甚至致人死亡,且受害者能证明狗主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即视为“疏忽照顾”,狗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可能的刑事杀人罪责。这体现了对动物饲养者的严格责任要求,以保障公众安全。 #损害赔偿 98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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