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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公司债务律师-吴香平律师
    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99号敬天广场西塔42层
    5.0

    来自182人评价

    帮助人数:428
    188-7474-2548
    更多> #律师简介: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各类刑事案件;在对接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智慧、勇气,为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竭诚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诚信、专业、尽责的职业素养,办案结果超越客户的期待。律师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业务范围: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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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公司债务律师-刘小青律师
    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 株洲市茶陵县总部大厦九楼
    5.0

    来自20人评价

    帮助人数:1420
    #律师标签: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0-7331-7668
    更多> #律师简介:刘小青律师,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点:株洲市。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处理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为主,对法律问题判断思维敏捷,见解独特,分析到位。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此外,还热心于公益事业、法援项目,得到各界好评。执业理念:用案件质量,赢得客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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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公司债务律师-李国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湖南株洲
    0.0
    帮助人数:36
    182-0733-1854
    更多> #律师简介:金州刑事辩护团队曾代理过帮信罪、开设赌场罪、骗取贷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强制猥亵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抢劫罪等案件。其中代理的刘某某骗取贷款罪、陈某某、段某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案件,经过我所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积极沟通,在法院阶段积极辩护,最终取得缓刑的代理结果。代理的廖某某、张某某、魏某某、邓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裘某某故意伤害罪等,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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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公司债务律师-刘苗律师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华晨国际西南侧约230米
    5.0

    来自64人评价

    帮助人数:64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73-4748-7177
    更多> #律师简介:刘苗律师,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专任教师,兼株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兼检察院听证员,兼政府行政复议委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治理及日常法律顾问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有独特的视角与分析能力。在执业过程中,本着“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办案原则,勤勉尽责,潜心钻研,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及办案人员沟通,争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办案结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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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辖区内营业时,若子公司出现债权债务关系未能履行的状况,多数情形下,母公司理应肩负起财务偿还之责。这主要源于各子机构并不具备正式的法人地位,所属民事义务因而归集于母公司进行处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母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该下属机构所形成的债务完全出自于自身市场研判与商业运营过程、同时母公司在此整段期间并未发现或存在任何管理上的疏漏,那么有可能会适度降低母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债权债务 1021次阅读
  • 首先应当明确,鉴于分公司并未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在绝大多数时刻,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将由总公司来承担。换句话说,总公司的债务状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有可能对分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资产构成潜在风险。然而在另一方面,当分公司以自身名义参与各类民事活动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则可能先由分公司自行管理的资产来共同负担;一旦这些资产无法完全应对相关民事责任,剩余部分将会由总公司予以承担。 #债权债务 1062次阅读
  • 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应由总公司负责承担,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意义上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而言,其从事营业活动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往往须由具备法人格的总公司代表承担。这种处理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并且符合商业运营的普遍规律。鉴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有监管与指导之责,因此在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时,亦理当承担起与其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经济义务。 #债权债务 976次阅读
  • 不过,设置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制度的宗旨在于,若追索人提出请求,且满足相关法律要件,那么履行公司连带债务义务之人的财产将被予以保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债务人存在故意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此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未来的司法裁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债权债务 1460次阅读
  • 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股份转让事宜时,对于原股东所应承担的债权债务问题,需参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妥善处理。若在此类协议中并无任何特殊规定,则原股东仍须为其在股份转让前已经产生的公司债务负责。然而,倘若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例如声明原股东无需对转让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便以该条款为准进行履行。但是,此类约定原则上不应影响到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债权债务 1246次阅读
  • 针对分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责任问题,大部分情况下需要总公司来承担。具体原因在于分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在其产生民事责任的时候,自然而然会归属到总公司身上进行承担和处理。然而,如果总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分公司的债务并非源于其自身的自主经营行为,并且该债务与总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并无直接关联的话,那么总公司或许有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的责任负担。 #债权债务 874次阅读
  • 在债权债务关系上,总公司往往需对下属分公司的债务负起全责。分公司并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其所需负担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代为履行。然而,若分公司自身拥有资产,尊遵守先支付债务、后使用剩余资产的规则,首先用自身财产偿付债务;倘若税款仍无法足额偿还,所余部分则将由总公司承担补足之责。实践之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务分摊方式可能因其详细规范和经营现状的差异而产生区别。 #债权债务 148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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