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诵义律师事务所
符鸿泽,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合同违约、股权转让、侵权赔偿等案件办理,成功代理了XX石材经营部诉彭XX、杨XX合同纠纷案、谢XX诉廖XX民间借贷纠纷等案,深受当事人好评!特别是在湖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诉XXXX业委会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中,代理XXXX业委会获得胜诉,开创了类似案件判决的先河,成为标志性案例。在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专门研究,担任湖南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精神,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法律问题,请立即致电符鸿泽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和案件策略规划,以免错失您的维权时机!相信我一定能为您提供专业、贴心、靠谱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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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签署的债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可自愿决定财产的归属,包括分别所有、共有共享或分为两部分各自控制。此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可自由同意财产的分配,包括各自享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分别归属、部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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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要求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境下,夫妻互为共同债务人,需对债权人履行义务,此义务与婚姻解除无直接关联。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已离婚,仍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可在各自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协商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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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举办的婚庆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婚庆活动发生在离婚后,那么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等表示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债务的性质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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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