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郭凯文律师 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主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擅长为企业提供法律思维与经营思维相结合的解决方案,以团队模式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 债务债权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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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若属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需与前夫共同偿还;若为个人债务,女方无需分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已分割时,应协商偿债方式;个人债务则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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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债务问题需先定性分析。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则共同承担。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已分割完毕,双方应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确保债务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保护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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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后,债务需根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判断。若是共有债务,妻子需承担偿还责任。若债务只属于丈夫个人,继承人需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超出部分无需承担。若无遗产可继承,家属无需偿债。若配偶继承遗产,则需承担相应债务;反之,则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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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即可对他们提起诉讼。此时,债主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他们需以共有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确保了债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