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破产时,要及时向法院
申请破产,进入
破产程序。
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人负责调查、制作报告,登记审核债权。
2.
破产清偿顺序:
有
担保债权优先,然后依次是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职工
工资等、欠缴税款、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无财产可分则终结程序。
3.
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积极参与
债权人会议,行使
表决权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0万元后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小朱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小朱财产。管理人调查其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核。小李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此时,小朱还有一笔有
担保的债务需优先清偿,这引发了普通债权人小李的不满,他认为应先保障自己的债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破产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小朱的做法符合要求。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调查状况、登记审核债权等也是法定程序。
2、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之后依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欠缴税款、普通债权。所以小朱有担保的债务先清偿是合法的,普通债权应按比例清偿。小李作为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维护权益,其不满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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