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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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措施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批准实施。该项权力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审判阶段得以运用。在检察环节上,通常由侦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此类事务。当然,这只是笼统的说法,实际上,各个地区的侦查监督部门的名称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但通常情况下,它们被称为公诉科或者侦查监督科。

取保候审环节结束之后,并未对必须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实际情况往往受到案件调查进展以及公安机关工作规划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而言,在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会将其移交至检察院,由后者展开审查起诉程序。这个操作所花费的时间跨度可能在数个月甚至一整年内变化不一。

检察机关有权实施取保候审的职权,然而必须保持遵守相关规定的原则,满足取保候审的所有必要条件才行。例如,若犯罪嫌疑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微刑罚,或者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话,那么此类犯罪嫌疑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被指控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通常情况下可申请取保候审:第一种情形为,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可能会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法律风险;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涉嫌构成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或者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自主行动、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可预测的危险性;最后一种情况是,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选择采用保证金的方式作为担保形式,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反之,如选择由他人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作为担保形式,则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条款的明确要求,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派出所应指派专员对已获批并接受取保候审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督与考察,同时需向其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详细的执行情况报告,并将此报告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