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条件:
有健全且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支付一年债券利息;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能用广告、公开劝诱及变相公开方式。
3.若有债券违约、违规改变募资用途等情况,不得再次发行。
4.公开发行债券募资要按募集办法使用,不能用于补亏和非生产支出。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计划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但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仅能支付公司债券半年利息。同时,公司此前发行的公司债券曾出现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且改变了所募资金用途。此次发行中,公司还采用广告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宣传。小丽作为公司股东,对此次发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该公司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满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同时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按照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采用广告方式,违反了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此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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