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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吗

时间:2025.06.0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06人
律师解析:
1.名义股东要担瑕疵出资责任。
公司债权人能让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进行补充赔偿,因为名义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有公示效力,让债权人产生合理信赖。
2.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双方一般有代持股协议,按约定出资义务归实际出资人,所以名义股东担责后能据此索赔损失。

案情回顾:

小何是公司的名义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小李是实际出资人。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且无法清偿,公司债权人要求小何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何认为自己只是名义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以其登记公示效力为由坚持要求。小何承担责任后,向小李追偿,小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名义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所以公司债权人要求小何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2、小何与小李之间通常存在代持股协议,按协议约定出资义务由小李承担,因此小何在承担外部责任后,有权依此向小李主张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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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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