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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聚众哄抢罪

时间:2025.06.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人都能成为该罪主体,但只处罚带头的和积极参与的人。
2.主观:
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客体:
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也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观:
多人聚集,通过哄闹等方式公然夺取数额较大财物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排除正当防卫等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小胡等人听闻某仓库物资存放管理不善,便相互邀约,纠集了一群人来到仓库。他们公然采取哄闹、滋扰的方式,抢走了仓库内的大量物资。仓库管理人员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确定此次哄抢事件的参与人数众多。小何是此次哄抢的组织者,小李、小胡积极参与其中。对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哄抢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何作为首要分子,小李、小胡作为积极参加者,符合聚众哄抢罪主体需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要求。
2、主观方面,他们故意聚集并实施哄抢行为,且目的是非法占有仓库物资,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客体上,此次哄抢行为侵犯了仓库物资的所有权以及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他们聚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方法公然夺取仓库物资,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客观表现。若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法阻却事由,小何、小李、小胡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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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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