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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以自己名义借款给他人算什么

时间:2025.06.04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71人
律师解析:
此情况属无权代理里的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借款行为效力不定。
本人追认,行为有效,本人担责;
拒绝追认,对本人无效。
相对人权利:
出借方在本人追认前,可撤销借款行为。
实际借款人责任:
若借款行为未被追认,实际借款人要对出借方担责,如返还借款、赔偿损失
建议及时固定证据,明确借款情况和各方意愿,准确判断责任,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小胡授权,以小胡的名义向小丽借款。小丽并不知道小朱没有代理权,便将钱借给了小朱。事后,小胡对于该借款行为未明确表态。小丽知晓小朱无权代理后,考虑是否要撤销此次借款。小朱则担心若小胡不追认,自己要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的借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其效力待定。若小胡追认该借款行为,借款行为有效,由小胡承担借款相关权利义务;若小胡拒绝追认,则该借款行为对小胡不发生效力。
2、小丽作为相对人,在小胡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
3、若借款行为未获小胡追认,小朱作为实际实施借款行为的人,应对小丽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等。建议小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明确实际借款情况及各方意思表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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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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