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实不知情帮人洗6000元,不构成洗钱罪,因为洗钱罪需
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特定
犯罪所得及收益还实施洗钱行为。
2.行为中应当知道却因重大过失没察觉,可能
涉嫌犯罪,但6000元未达通常入罪标准。
3.事后知晓仍参与或有
掩饰隐瞒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建议主动向
司法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获利及时退还。
案情回顾:小许受朋友小胡所托,帮忙转账6000元,小许并不清楚这笔钱是
违法所得。
转账完成后一段时间,小许得知这6000元是小胡
违法犯罪所得,但他并未声张,还在小胡的要求下继续帮忙进行了几笔类似转账操作。
后警方调查小胡案件时,发现了小许的转账行为并将其
传唤。
案情分析:1、最初小许帮小胡转账6000元时,若确实不知情,由于洗钱罪主观方面需为故意,且6000元未达通常入罪标准,此时小许不构成洗钱罪。
2、但小许事后知晓情况仍继续参与转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建议小许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若因该行为有获利应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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