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
合伙企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
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或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一般过失则全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普通合伙人造成损失按普通合伙规则担责,有限合伙人通常在
出资范围内担责。
3.追偿规则
合伙人担责后,可依
合伙协议向有过失的合伙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在一次业务中,小朱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
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不应独自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小朱的过错造成的债务应由其一人承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后来,小朱、小丽和小静又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小丽作为有限合伙人因操作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小静认为小丽应承担全部责任,小丽则认为自己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担责。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因小朱是因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小朱应承担
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小李和小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之后他们可依合伙协议向有重大过失的小朱追偿。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小丽作为有限合伙人,通常应在其
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若造成损失的是普通合伙人小静,则需按普通合伙规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合伙协议向有过失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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