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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怎么处理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搞营利活动,就构成此罪。
2.“营利活动”包括投资、买股票、炒房、开公司等能赚钱的行为。
即便没实际获利,也会被认定犯罪
3.处罚依据挪用数额和情节而定。
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
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判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司法会综合因素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开公司。虽然公司经营不善未实际获利,但被单位发现并报警。小朱认为自己没赚到钱不应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开公司,开公司属于营利活动,即便未实际获利,也应认定构成此罪。
2、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会依据挪用数额和情节而定。小朱挪用50万元,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量刑,一般情况下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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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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