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四人共同致他人
财产损失3000元,未达
犯罪标准。
若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通常“数额较大”指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然而,若四人有其他加重情节,如多次或纠集多人毁坏公私财物等,可能构成犯罪。
此时,需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像四人
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是否
有前科等因素。
若公安机关已介入,四人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以争取从轻处理。
总之,仅四
人损害他人财产3000元,一般不犯罪,要依具体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小丽四人共同将小静价值3000元的财物毁坏。小静
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小朱等人称并非故意毁坏,只是不小心碰到导致财物损坏;小静则坚称他们是故意为之。双方就四人主观故意性产生争议,案件的走向陷入僵局。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四人共同致他人财产损失3000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此次争议焦点在于四人主观是否为故意毁坏。
2、若存在多次或纠集多人毁坏公私财物等加重情节,即便损失未达5000元,也可能构成犯罪。需综合考量四人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前科等因素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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