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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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是否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例如虚构项目或夸大回报等。对于这种行为,常见的处罚包括刑事制裁和追缴赃款。刑事制裁的力度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涉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款等。追缴赃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将被骗的资金追回,退还给受害者。

集资诈骗,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通过欺诈手段把钱骗到手。其主要特征有:没把集资款用在实处、乱花一气、卷款走人、用于违法活动、转移资产不还钱、隐匿资金或假破产、瞒天过海。

在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帮助犯的认定通常被划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直接的实质性援助,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协助转移赃款等;而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虽然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但是其所从事的客观行为却在事实上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比如出租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资之后并未按照事先约定投入到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亦或是所投金额与其所筹资金总额相比存在严重失衡现象,导致集资款项无法全数收回的情况;(2)集资者罔顾集资款项的使用价值,任意挥霍,导致集资款无法顺利偿还的情况;(3)集资者为躲避责任,故意携带着集资款逃离现场的行为;(4)集资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逃避偿还责任的目的;(5)集资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义务;(6)集资者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账目,甚至采取虚假破产、假倒闭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的责任;(7)集资者拒绝透露资金流向,逃避返还资金的责任;(8)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罪对从犯认定的几种形式根据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将其分为主犯与从犯两种类型。其中,主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及支配性的作用;相比之下,从犯则处于协助和配合主犯进行犯罪的位置。具体而言,主犯通常会参与到所有的犯罪活动之中,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仅参与其中一部分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