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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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是否能退还赃款,会对最后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被告人如果可以主动地退还全部或者部分赃款,那么在量刑时,这通常会被认为是减轻惩罚的有利因素。 这是因为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体现了他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有了一定的反省和悔改的表现,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社会的风险。 然而,如果被告人没有退还任何赃款,这可能会被看作是认罪态度恶劣、没有悔改表现的体现,从而在量刑时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未直接提及不退赃款对假释的影响。但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未能退赃可能被视为悔罪态度不佳,影响假释评定。积极退赃并真诚悔改则可能增加获得假释的机会,但最终决策仍取决于个案详情和法官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