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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人是数罪并罚吗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绑架案中,即便向被绑架者实施了致命侵害,也并非几项罪责合并处罚,而应仅仅以绑架罪论处,且需处以极刑。
鉴于此类行径的极其恶劣和残忍性质,法律体系将此视作对绑架罪的重大情节予以着重考虑与惩治。
因此,当此类犯罪行为发生时,量刑起点便已经设定为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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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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