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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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赔偿问题,法律规定通常要求犯罪行为人本人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那些非法占用、占有他人财产的个体,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地退还侵占的财务或赔偿受害方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此外,罚金这一处罚方式是交由犯罪行为人向国家支付,并不是用来直接弥补或赔偿受害方。若犯罪行为人的确存在无能力进行赔偿的情况,那么受害方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追讨自己应得的损害赔偿。

与盗窃罪相比,职务侵占罪往往被认为罪行稍轻,这主要源于其犯罪手段主要依赖于运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非如盗窃罪那样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在中国的刑法规定里,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力度常常比不上盗窃罪尤其是在侵占的财产金额相等的情况下,原因在于职务侵占罪充分考虑到罪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和社会责任,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弱于纯粹的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任职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职权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及数额达到相当程度,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数额较大”通常是指涉案金额超过六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未经合法程序据为己有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为人民币十万元左右)时,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职务侵占罪以及洗钱罪的严重性主要取决于涉及的犯罪金额规模、案件情节的恶劣程度及其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其中,职务侵占罪通常指向的是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财产权益的行为;反之,洗钱罪则通常是指将不法获取的资金经过专门运作使其变得合法化,并且这样的行为常常与更广泛种类、更为复杂的犯罪活动密切相连。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之下,这两种犯罪的对应刑罚皆有可能包含有期徒刑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