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被控犯有
骗贷罪名并已获正式
立案之后,若被告人能及时全额
偿还贷款欠款,将有利于在
法定刑罚量期中获得轻判的优待条件。
骗贷罪行乃通过制造
虚假陈述等
欺诈手法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其对相关金融机构所带来的实质性
经济损失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
违法行为。
在涉嫌
骗贷行为正式
立案侦查之后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全数偿还,这无疑突显出被告人显著的懊悟与悔过之意,进而大幅度减轻了金融机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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