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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追尾逃逸自首无酒精怎么处罚的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饮酒之后发生的追尾事件,若当事人在逃离现场之后选择投案自首,然而血液中却检测不出酒精成分,这类状况仍然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诚然,无论当事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其逃逸行为所代表的性质都是极其恶劣的,这不仅破坏了事故现场的原始证据,也对事故责任的准确判定产生了极大的干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同时可处以十五天以内的行政拘留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将会全面考虑到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当事人的自首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倘若事故所引发的后果极为严重,那么当事人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尽管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会被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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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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