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权限,原则上应归属被告方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实际的长期居住地并不相同,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因此,当涉及到
债务纠纷而被诉诸法律时,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倘若涉及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审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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