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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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留期间,如果被羁押者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医疗关怀。拘留是一种法律强制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被羁押者的基本健康权可以被忽视。监管场所应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以应对各种疾病,包括糖尿病。如果被羁押者的病情严重,应该及时转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以确保他们的安全。

糖尿病患者如涉及刑事犯罪且符合拘留条件,同样可受刑事拘留。拘留决策不受个人病症影响,而基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符合拘留规定。只要患者能承受拘留生活压力且疾病不妨碍刑事诉讼,便无法因此病豁免拘留。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可以免除:(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糖尿病作为常见疾病,其诊断与治疗已成熟,可在刑事审判、司法程序及行政管理中进行相关测试和评估。看守所收押人犯时,应进行健康检查,若存在精神疾病、突发性传染病、其他可能引发生命安全风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严重疾病(除非罪行恶劣且危害社会),以及孕妇或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性,不得收押。

注射胰岛素者能否被拘留取决于其健康状况。若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影响自理,通常不被拘留。糖尿病严重程度和是否需要注射胰岛素在拘留所内会依实际情况决定。病情极重或无法自理者可能不被羁留。孕妇、哺乳期母亲且病情严重、自理困难,取保候审不威胁公共安全时,可实施该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