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搜寻并尽可能地采纳原始
证据资源,因为唯有出之于源头的第一手材料才具有其不可替代性及可信度。
然而,如果在收集原始证据方面确实遭遇无法克服的障碍,此时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我们也只能妥协性地采用来自他处的传送证据进行补强处理。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除了遵循个体证明逻辑之外,我们还需要紧密遵从以下三项特殊规定:
(1)来路莫明又不知源头的材料,我们坚决不能够将其视为可靠的证据予以采纳;
(2)在利用传送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优先选择那些源自传人、转录或者复制次数较少的材料;
(3)只有完全没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轻率地判定被告为罪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