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您所驾驶的电动车被损坏,而此电动车实际上为
机动车辆并已购买
车损险,那么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当您依照
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支付保险金之请求时,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须向保险人提交所有可供确认保险事故性质、起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方面证明及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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