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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伐林木的数量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7人
律师解析:
1.盗伐林木犯罪情节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时,其起始数量应为二至五立方米或幼树一百至两百株;
2.若行为人盗伐行为构成“数量巨大”,则需具备盗伐林木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幼树一千至两千株的条件才可实施犯罪
3.“数量特别巨大”这一严重程度更进一步的情形则需要涉案主体盗伐林木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幼树五千至一万株方可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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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卉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合同类纠纷、婚姻家事、经济纠纷等,最大化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管理风险,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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