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道路
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当有
当事人提出希望将承担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时,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给予肯定同意。
首先,对于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界定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1、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的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被列为被告;
2、在这类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出现,而不能仅仅以单独被告的身份出现,因为
受害人并没有权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件中单独对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交强险
赔偿金;
3、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进行的决定,而并非仅仅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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