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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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须为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此种自然人需年满十六周岁且享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是通过虚构成立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第二类是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手段;最后一类则是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两类人群:即个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泛指已到达刑事责任法定年龄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包括了各类公司、企业、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体。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为能达到其不法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二,行为人通过上述欺诈手段,使得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基于此种错误认知而交付财物或履行合同义务;第三,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即意图永久性地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最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了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都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要求。而法人/组织则包括各种类型的单位。只要是为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罪侵犯双重客体,不仅影响合同管理秩序,还会损害公民财产权益。其客观表现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合同相对方,进而非法占有财产。比如伪造公司印章或冒用他人身份签合同,利用假票据或假证件作担保,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继续合作从而达到骗取更多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