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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能办理几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广泛,涵盖了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亦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同时,对于那些被预测将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这些人也在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之内。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并且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但是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任一情形,并且经过公安机关评估,认为这样做不会致使社会风险加大,便可以依法为其提供取保候审措施。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并无明确的限制。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力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者,他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质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倘若案件情况出现变化,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质不再适合取保候审,先前的取保候审决定也可能面临撤销或变更的命运。总而言之,现行法律并未对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做出硬性规定,而是要视案件具体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质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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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围律师

江苏炜道律师事务所

周围围律师,江苏炜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等多项法律服务领域,曾参与代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工作态度严谨负责,逻辑分析及文字功底扎实,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式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联系方式:1596276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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