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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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借款合同要书面形式才行。但也有个例外,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说好了就不用书面形式。这句话没说清楚借条上一定要写是谁向谁借钱了,所以只要借款合同里的东西跟你俩说的一样,而且没有违法的事情,那即使借条上没写明是谁借给谁钱,这个借款也是合法有效的。

借款合同得用纸质文件写下来,但要是两个人互相借钱的话,就算没白纸黑字也没事儿。这个条款里可没说借款合同里就非得有借款人的大名,所以,如果你跟别人借钱没写字据,而且你们俩还有别的约定,那就算借条上没写借款人的名字,这笔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只要满足了其他合同成立的条件,比如你们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又不违法,而且都是真心实意的等等。

若借款条约中未明确注明出借人姓名,则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关于"被告明确性原则"的难题。该原则规定,诉讼主体必须有确切的被告信息。在此种情形下,作为原告方将不得不寻求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目睹者陈述以及网络通讯记录等等)以证明借款人为谁。甚至可能需要借助司法机关的帮助来确认被告的身份。倘若仍无法确定被告的话,原告可能需重新搜集相关证据,或是考虑其他合法途径以解决争端。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对于借贷合同而言,应以书面方式订立;但若涉及自然人间的特定借款情形且双方作出了其他约定,此种情况下仍可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由此观之,倘若借款方与出借方就借款事项曾进行明确的口头约定,并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发生,即使借据上并未列明借款人的姓名,借贷合同亦将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立,但在自然人(包括法人)间进行有特殊约定的基础之上可另行处理。换句话说,倘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未有书面文件加以约束,却又能清晰地约定了相关条款,那么此类未经书面确认的借款合同终究也是合法、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借据或借款协议中并无借款方姓名记载,此举恐怕会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