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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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驾驶员在共犯的指令下肇事逃逸,没有对伤员进行救治,导致受害者因延误救援而死亡。其次,共犯明知逃逸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仍然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最后,共犯的指令与受害者的死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比如,如果单位的管理层成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命令他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严重交通事故,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受到惩处。

交通肇事罪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不涉及共同犯罪。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单位领导、车主、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者死亡,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复杂因素,比如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等。

涉案者的刑责主要看案情和法规,共同犯罪者都得承担刑事责任。要是有人指使驾驶员逃避罪责,还导致受害者死亡,那指使的人也会被视为共犯,情节严重的会受到严厉惩罚。具体得看共犯的角色、主观恶意以及危害结果,要是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能会从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自愿协作实施犯罪,需具备共同犯罪意图。对于交通肇事罪,构成共犯的条件包括:至少两人参与、具有明确一致的犯罪意图并导致事故。若一人故意引发事故,另一人知情参与或事后逃避责任,均可视为共犯,即使无预谋。但仅有过失而非故意的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总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需同时具备共同犯罪意图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