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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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案件的通常判决是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如有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足以鉴定为轻伤的损害,即刻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这一范畴的法律规定中,根据被害人身心所承受的分别为轻度、重伤和死亡三类损伤程度,量刑将相应有所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重伤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不过,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赔偿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谅解,通常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轻伤二级案件的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故意导致他人轻伤二级,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罚的期限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是否进行赔偿等因素来裁定。如果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刑期可能会相应降低。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轻伤二级伤害后果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若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情况,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罚;情节特别恶劣者,惩罚可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严惩不贷。

二级烧伤构成的故意伤害罪的刑期为多少年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在具体量刑期限方面,可考虑适用缓刑。缓刑亦称暂时缓行量刑,或称为缓量刑,其核心思想在于对于触犯刑法规范,经过法定程序明确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刑罚惩戒的行为个体,将原先宣告的定罪结果先予以确定,但不立即执行所判决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