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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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述,所谓“帮信罪”(也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其情节严重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帮信罪”情形下确实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然而,最终刑罚的裁量应依据罪犯行为的具体性质、产生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表现等多重因素,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予以公正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如若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然而,具体的刑罚裁量需依据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进行公正审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涉案金额较少或者情节相对轻微,仍有可能被判处拘役。

帮信罪的判刑要综合多种因素,如犯罪情节、涉案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夫妻双方被刑拘,若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情节严重,判刑会加重。

针对管制刑罚的折算方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执行期限;假如在判决前曾被羁押过,则羁押一天可折抵刑期两天。而关于拘役的判决执行时间,同样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刑期;如果在判决前即已被羁押,那么羁押一天便可以折抵刑期一天。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同样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将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帮信罪之拘留管制量刑标准关于如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恰当的惩处这一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的条款,我们可以得知,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际上就是“洗钱罪”的网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