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一般来说,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之后的10天内,相关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要是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那就在报告出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判定书。要是发生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相关人员后的10天内,也应该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报告的生成周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并制作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也需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同时,如果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则必须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限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事故现场勘查当日起算起十个自然日内向有关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凭据。如遇涉及检验或鉴定的事宜,相关部门应在此事故发生日期后三天内启动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作出后五日内提供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凭据。通常来讲,鉴定或检验机构应自接收到检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之内给出最终检验报告,但在特殊情况下,此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六十日。

自其检验鉴定结论最终得以确认之日起计算,五天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尽速通知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扣除之物件。如涉及到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过通告告知当事人满三十日之后依旧未曾领取的车辆,三个月的公告期过后仍旧不为所动并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则根据法律法规对此类已被扣留的车辆进行相应处置。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所需时间事故责任判定结果公布之后,保险公司需要于与被保险人就理赔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款。然而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畴之内的费用,投保人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担全责或主责、次责的赔偿义务方进行追偿。若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投保人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寻求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