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且生效裁判文书损害其权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同时有
证据表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到自身民事权益,那就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里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像
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要是第三人因为自身过错没参加诉讼,那就没权利提起这个诉讼啦。
所以,第三人一定要留意时间限制和自身是否符合条件,不然可能就失去维护自身权益机会咯。
如果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有疑问,比如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该怎么准备证据等,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小许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后发现生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小许在知道该情况后的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小许符合条件有权
起诉,有人则质疑其是否真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
案情分析:1、若能证明小许确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在六个月除斥期间内起诉,法院应审查。
2、若无法证明小许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或超出六个月除斥期间起诉,小许将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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