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
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前者如破产
诉讼、管理人履职费用,后者如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
2.员工
赔偿排
第一顺位,涵盖
工资、医疗等补助、保险费用及法定
补偿金。
3.员工赔偿清偿后,再依次还其他
社保费、税款和普通
破产债权。
4.若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案情回顾:某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小朱等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然而,
公司破产财产有限,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于员工赔偿、欠缴的其他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争议,部分
债权人认为应先清偿自身债权。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案件
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因管理人或
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共益债务。
2、员工赔偿位列第一顺位,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及相应补偿金。之后再依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所以小朱等员工的赔偿应优先于其他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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