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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里借贷诈骗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5.12.24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1.主观故意方面:
借款时若有非法占有目的,像明知还不起还大量借钱,或虚构用途、隐瞒财务状况,可认定有诈骗故意。
2.借款后行为方面:
拿到钱后肆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隐匿财产或逃跑,导致无法还钱,可能存在诈骗。
3.还款情况方面:
有还款意愿会积极想办法,诈骗者则无实际还款行动。
司法实践需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未按时还款就认定诈骗,要区分正常借贷与诈骗犯罪

案情回顾:

小朱以做生意为由向小李借款50万元,称半年后归还。然而,小朱在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偿还能力,且所借款项并未用于生意,而是肆意挥霍。借款到期后,小李多次催讨,小朱不仅不还款,还故意躲避小李。小李认为小朱构成诈骗,而小朱则称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属于正常借贷纠纷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故意来看,小朱在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且虚构借款用途,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诈骗故意。
2、从借款后的行为来看,小朱取得借款后肆意挥霍,未将款项用于约定用途,且在借款到期后故意躲避债权人,使款项无法返还,进一步表明其有诈骗的可能。
3、从还款态度和能力来看,小朱在小李多次催讨后,无实际还款行动,缺乏还款意愿。综合全案情况,本案不应认定为正常借贷纠纷,而应认定小朱构成借贷型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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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想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就要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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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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