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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长时间内自首不能算肇事逃逸

时间:2025.12.1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73人
律师解析:
1.判定交通肇事逃逸,关键看有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逃跑行为,而非自首早晚。
2.交通肇事逃逸指事故后为躲追责逃离现场。
即便事后自首,逃逸行为仍成立,自首仅影响量刑
3.若因救助伤者、报警等合理目的离开,不算逃逸,后续归案也无逃逸问题。
4.不存在自首后不算逃逸的固定时间标准,重点是离开动机和是否符合逃逸要件。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未作停留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几小时后,小朱内心不安,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小朱则觉得自己已自首,不应认定为逃逸,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逃跑的客观行为,而非自首时间早晚。小朱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离开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逃逸行为已经成立。
2、虽然小朱后续主动投案自首,但自首仅作为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影响逃逸的定性。若小朱离开现场是出于救助伤者、及时报警等合理必要目的,则不构成逃逸,但本案中小朱是因害怕担责离开,不属于这种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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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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