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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时间:2025.08.2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1.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定。
若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和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2.提出异议时间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3.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管辖
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通过这些途径可解决异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其中包含仲裁协议。后双方产生纠纷,小朱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小胡则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就出现了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情况。且小胡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才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另外,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最终应由法院来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小胡在首次开庭后提出,不符合时间要求。
3、由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应按照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小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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