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三千万,有限公司不少于六千万。
2.财务状况: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支付一年债券利息。
3.资金投向:
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利率标准:
要在国务院规定范围内。
5.债券余额:
累计不超公司净资产的40%。
6.信用情况:
无债券或
债务违约、延迟付息情况。
7.发行程序:
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文件申请核准。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分别是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小朱的
股份有限公司想发行公司债券,小胡的
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同样打算。小朱公司净资产两千万元,小胡公司净资产五千万元,两家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都能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资金投向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率也符合规定。然而,小朱公司累计债券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小胡公司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二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发行债券,引发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应不低于三千万元,小朱公司净资产两千万元,不满足主体资格要求。同时其累计债券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也不符合发行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需不低于六千万元,小胡公司净资产五千万元,不具备主体资格。且其存在对已发行公司债券违约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属于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所以两家公司此次发行债券申请难以获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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