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保险事故在责任范围内:
只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有
赔偿义务时,
代位求偿权才会触发。
2.保险人已赔偿保险金:
这是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关键,没赔付就没有这项权利。
3.第三者需担责:
保险标的损失由第三者行为导致,
被保险人有向其索赔的权利。
4.追偿范围有限制:
保险人只能在已支付的
赔偿金额内,向第三者追偿。
满足这些条件,保险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避免被保险人双重获利。
案情回顾:小朱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
车损险。一次,小胡驾车与小朱的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朱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向小朱支付了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要求小胡赔偿其支付给小朱的保险金数额,小胡却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向自己追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次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小朱车辆因碰撞受损,符合车损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小朱车辆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2、保险公司已向小朱赔偿了保险金,满足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关键条件。
3、第三者小胡对保险标的(小朱的车辆)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小朱对小胡享有赔偿请求权。
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以其赔偿金额为限,其要求小胡赔偿的是已支付给小朱的保险金数额。所以,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小胡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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