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判决执行精选解答 > 探视权的执行具体该怎么做

探视权的执行具体该怎么做

时间:2026.11.01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探视权执行要遵循合法、合理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具体做法如下:
双方可以先进行自行沟通协商,就探视相关事宜,如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达成一致,然后自觉履行协商的内容。这么做能减少冲突,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若一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会先对拒绝方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督促其配合。如果拒绝方仍不履行,法院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要注意,这些措施针对的是拒绝协助的行为,而非直接强制带走子女进行探视。
遇到特殊情形时,处理方式不同。若子女拒绝探视,法院会根据子女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其拒绝是否为真实意愿。若子女有合理理由,法院会听取并作出处理。若探视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像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暴力或虐待倾向,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中止探视。等不利于子女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人可申请恢复探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丽抚养,小朱享有探视权。起初两人能就探视时间、地点等协商履行,但后来小丽以小朱探视影响孩子学习为由拒绝让小朱探视。小朱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丽仍不配合。此外,孩子对小朱表示抗拒,不愿被探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执行需遵循合法、合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小朱和小丽一开始协商履行探视事宜符合规定,后来小丽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小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对于小丽拒绝协助的行为,可先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若仍不履行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直接对孩子强制带走探视。
3、对于孩子拒绝探视的情况,法院应根据孩子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其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若有合理理由应听取并作出处理。若小朱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小丽有权请求中止探视,待情形消失小朱可申请恢复。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