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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隐私时,可拿什么事由抗辩

时间:2026.10.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被指控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时,有以下抗辩事由:
正当行使权利: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可抗辩。像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只要内容基本属实、目的正当,即便言辞激烈,也不算侵权;媒体曝光违法违纪行为,有事实依据且无恶意,属于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受害人同意:若受害人明确表示允许对其名誉隐私进行特定处分,且同意真实、自愿、合法,行为人据此实施的行为不侵权。不过,同意要明确具体,事后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真实且无不当传播:所涉内容为真实情况,且传播未超出必要限度,不侵害名誉权。对于隐私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公开隐私,如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隐私信息,可作为抗辩理由。
引用权威消息来源:传播信息时,消息源于权威渠道,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政府公报等,且行为人合理审查信息,一般可免责。但明知消息来源有问题仍传播,不能以此抗辩。
遇到此类指控,要先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抗辩事由。若符合,收集相关证据,如消息来源证明、受害人同意的证据等。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处理不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络上发文批评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小胡的工作表现,言辞较为激烈。小胡认为小朱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将小朱诉至法院。小朱称自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且内容基本属实。同时,小丽在报道小许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小许也以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起诉小丽,小丽则表示自己有事实依据且无恶意。

案情分析:

1、小朱为维护公共利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内容基本属实且目的正当,即便言辞激烈,根据正当行使权利这一事由,不构成侵权。
2、小丽为曝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报道,有事实依据且无恶意,属于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同样不构成侵权。对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指控,可依据这些法定抗辩事由进行合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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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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