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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如何

时间:2026.09.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是有区别的。
在主体上,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但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就属于此类。
说到客体,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则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客观上,这两罪都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钱款的表现。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比如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去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
主观方面,两罪都是故意犯罪,目的都是暂时挪用而非永久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这两罪,得综合考虑主体身份、资金性质等因素。认定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律以及相关证据,保证准确适用罪名,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小胡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钱款。小朱将单位资金挪出供自己使用,小胡则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事后,对于二人该定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单位普通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求;小胡作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求。
2、从客体上,小朱挪用的是单位资金,侵犯的是单位资金使用收益权,应属挪用资金罪;小胡挪用的是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应属挪用公款罪。
3、客观方面,小朱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特征;小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资金性质等因素,应分别以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小朱和小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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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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