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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未到期合同该如何赔偿

时间:2026.09.25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时,未到期合同的处理和赔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破产管理人能决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并且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是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就得履行。对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管理人要提供,不然就视为解除合同。
要是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赔偿范围一般有直接损失,像已付款却没得到对应服务或货物的款项、为履行合同花的合理费用等;也可能有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的认定有条件,得是可预见且和合同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
违约金方面,按相关法律,破产申请受理后,违约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在实际操作中,对方当事人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还得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数额。管理人会审查、确认申报的债权,最后按破产程序清偿。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此前与小朱签订了一份未到期合同,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此合同。小朱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包括已支付的款项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还主张违约金。但公司管理人认为违约金不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本案中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2、小朱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其已支付但未获相应服务或货物的款项、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直接损失应得到赔偿。
3、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所以公司管理人不认可小朱的违约金主张是合法的。小朱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据,由管理人审查确认后按破产程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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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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