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法》规定,以下几类
纠纷仲裁不予受理。
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涉及身份关系,有人身属性和伦理道德因素。解决时需综合考虑情感、家庭伦理等,不适合用强调意思自治和专业性裁决的仲裁方式处理。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的纠纷。其解决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仲裁机构无权处理。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当事人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要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事项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像企业内部管理纠纷等不属于此类纠纷的,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
遇到上述纠纷,若涉及身份关系,可通过协商、调解或
民事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处理;没有仲裁协议,可先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或通过
诉讼解决;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的纠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继承父母遗产产生纠纷,小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小许与某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问题发生争议,小许也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此外,小丽与小静有经济往来但未达成仲裁协议,小丽单方面申请仲裁。小何所在企业内部因管理问题出现纠纷,小何同样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这些申请均不予受理。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胡的继承纠纷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此类纠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伦理道德因素,不适合通过仲裁处理,所以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2、小许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仲裁机构无处理权限,不予受理合理。
3、小丽与小静未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仲裁自愿原则,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4、小何所在企业内部的管理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是恰当的。